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集锦
时间:2023-09-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外贸型出口企业,请问应该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备案?
答:贵公司于首次申报出口退 (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 (免)税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备案。需要提示的是,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应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15号)第二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今年新发生的出口业务想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答:需要。
根据规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35号)第三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之前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停用了,换成了新的银行账号,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如何操作?
答:需要
为保障贵公司出口退税款能够精准送达至贵公司指定银行账号,贵公司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备案变更,根据新启用的银行账号,更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内容。备案变更后,贵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银行存款账户报告”功能,自行核对检查银行账号信息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号)第二条
向: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答: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号)第六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 年8月份向尼日利亚出口了一批五金工具,当时受疫情影响没能及时申报出口退税,请问现在还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可以。
责公司 2022年8 月份出口的货物,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 (免)税凭证、收汇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 (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八条第(二)项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 年11月有一笔出口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可以。
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9号)第八条
问:我公司刚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突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答:贵公司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贵公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2)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贵公司可报送《企业撤回退 (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15号)第三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我公司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答:按照规定,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 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20号)第四至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号)第六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答:是的。
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20号)第五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出口企业,今年广交会上我们接到了一批服装出口订单,目前这批服装正在陆续出口,预计近期就会申报出口退税,想提前咨询一下,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 具体有何要求?
答:按照规定,除出口退 (免) 申报凭证外,贵公司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 (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具体来说,贵公司应在申报出口退 (免)税后 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 (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 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如贵公司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二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平时出口业务量很大,取得的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多是影像化资料,请问我公司留存这些备案单证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影像化的留存方式?
答:可以。
按照规定,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 (免)税备案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二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以前年度我公司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均为二类,今年5月因纳税信用级别 D级被评为四类出口企业目前,我公司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 B级了,请问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答:可以。
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因此,贵公司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9号)第一条
问:我公司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提示“发票无电子信息”,应该如何解决?
答:建议贵公司先行排查以下问题:一是检查申报时录入的增值税发票号码是否正确。二是检查增值税发票的用途是否已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如以上情况均已排除,发票仍长时间没有信息,建议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局相关功能模块,申请查询相关发票信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点击“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申请”-“在线申报”。(2)点击“新建”,系统弹出“出口信息查询采集”。在“单证信息”栏,输入缺失的发票相关信息,点击保存。(3)点击“生成申报数据”,勾选数据后点击“正式申报”,即可将申报数据发送给税务机关。申报成功后可点击“申报结果查询”查看审核情况。
税务机关收到贵公司信息查询申请后,即会协助贵公司查询补发相关发票信息,待信息补发成功后,即可解决上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听说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行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答: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是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目前,企业出口退 (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 (免)税申报等所有出口退 (免)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七条第二项
问: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答: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 (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 (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 (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 (免)税额未超限额标准前,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超过限额后,超额部分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 (免)税。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已办理退 (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 (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 )100 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 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9号)第六条第二项
问:请问哪些出口退(免)税业务可以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答: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9号)第六条第二项
问: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答:需要。
虽然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减少一个申报事项,将不能收汇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增加一个视同收汇情形,将纳税人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 (免)税,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但是,出口退 (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 (免)税时,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八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0 月有一笔出口业务,但由于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可以。
贵公司适用出口退 (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即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如果贵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也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八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跟进了解出口退 (免)税的办理进度?
答:可以。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 (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 (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贵公司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及时跟进了解贵公司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进度等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五条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我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贵公司 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号)第二条第三项
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这一新业态行业的相关政策,想必大家并不陌生。但是什么样的企业才能适用这一政策?办理该项业务需要几个步骤?企业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些什么?也许就让大家犯了难。没关系,让我们来替您支招~
对外综服代办退税政策
有了一个宏观的了解,
下面让我们一起探寻
外综服代办退税的具体流程。
步骤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通过在线填写的方式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步骤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1、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2、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填表注意说明:
(1)受托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情况中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可以在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索取与明确),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2)备案情况中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与账号的填写应与事先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时指定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致,一般采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银行账号,并且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一致,否则无法完成备案。
(3)备案情况中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号码应据实填写,与留存备案的合同(协议)资料一致。
(4)与多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同时签署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可以填写多行,一次性将多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息同时备案。
步骤三: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
生产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待核查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
步骤四: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通过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能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步骤五:代办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步骤六:代办退税申报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步骤七:代办退税入库
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怎么样,现在清楚代办退税的流程了吗?如果学到了就GET并用起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