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18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
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
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
包、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
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通
用专业承包。
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乙级资质标准;
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2.2 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注册建造
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PS:该文为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17”起重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节选),该事故为汽车起重机整体倾覆事故,以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安全管理,对自己和他人生负责!
PS:安全管理不容忽视,操作规程、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教育交底等都是保护安全的一道道防线,必须予以保卫!
2018年10月17日7时20分左右,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普工路89号项目工地上,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华谊天原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天原公司)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包装服务、仓储服务等。
2.总包单位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集团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3.监理单位
上海化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监理公司)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
4.专业分包单位
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韬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二)其它情况
2018年8月20日,弘韬公司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方案》的技术要求,填写《设备、机械机具报审表》,将包括车牌号为苏GH191*在内的7辆汽车起重机的相关书面资料向安装集团公司项目部及化工监理公司进行报审。化工监理公司作出“补充租赁单位资质、租赁协议后同意进场”的审核意见。
经查,发生事故的汽车起重机(苏GH191*)未落实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现场核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17日上午6时30分,弘韬公司现场钢结构施工班组进入作业现场接受班前教育后,班组长武某带领作业人员进行吊装钢梁前的准备工作。
7时左右,弘韬公司在未通知安装集团公司项目部和化工监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安排汽车起重机进入作业现场,准备开展当日的吊装作业。
汽车起重机到达作业现场后,当班班长武某向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刘某宇交代了吊装作业内容,并安排其他人员配合开展对钢梁的捆扎工作后,离开作业现场去安排吊装指挥人员。刘某宇在没有确认现场指挥是否到场的情况下,看到辅助人员完成对钢梁的捆扎后,直接开始吊装作业。作业过程中汽车起重机的主臂突然前倾扑倒在前方的水泥立柱上,起吊钢丝绳击打到站立在脚手架上配合安装的作业人员杨某强。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7时40分左右,120救护车辆将伤者杨某强送至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鉴于伤者伤情较复杂,当日10时10分左右,杨某强被转送至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者救治情况
伤者:杨某强,男,42岁,安徽省宿州市人。与弘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17日9时许,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出具诊断报告,诊断报告显示,伤者:胸2、胸12及腰1椎体等多处骨折。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以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相关内容,其伤情符合重伤标准。当日伤者被转送至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救治。
四、现场勘验及专家分析意见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上海市化工区普工路89号(安装集团公司项目部)丙类液体仓库Ⅱ位置。
2.事故汽车起重机位于丙类液体仓库Ⅱ东南面,车头面向西南,吊臂朝向东北,车牌号为苏GH191*。
3.该汽车起重机长约12.1米,宽2.5米,高3.4米;车辆型号为XZJ5305JQZ20。车尾中心至墙边距离约15.2米,车辆左右后支撑腿均处于打开状态。汽车起重机支撑腿下方的水泥地面及枕木未见破碎。
4.汽车起重机距离起吊点约28.38米,其主臂在发生事故时处于伸长至40.6米状态。
5.待吊钢梁长约15.4米,重约1.977吨。
6.事故发生地点周围散落有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劳防用品,起吊点位置可见钢梁及散落绳索等物品。
(二)专家技术分析意见
2018年11月12日,事故调查组邀请专家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人员询问等工作,出具了《上海华谊天原化工物流储运中心仓库建设项目汽车起重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认为:事故汽车起重机在吊装横梁钢结构就位时,发生严重超载,导致整机失稳倾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技术原因。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操作人员在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装横梁钢结构前,未对起吊载荷的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导致汽车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发生严重超载,失稳倾覆。
(二)间接原因
1.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对现场指挥人员等情况不了解,在认为指挥人员已经就位的情况下开始作业。
2.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严格遵守项目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施工作业,落实设备初次进场的核验工作;对设备报审材料审核不力,未严格落实监理公司对设备报审材料提出的审核意见。
3.弘韬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弘韬公司
1.刘某宇,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于事发当日早晨,依据弘韬公司项目部人员安排,驾驶汽车起重机到工地参加施工作业。在未完全了解作业现场指挥等信息,未对起吊载荷质量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运横梁钢结构,导致汽车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发生严重超载,失稳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武某,弘韬公司项目部现场班组长。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导致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对现场指挥人员等情况不了解,在误认为指挥人员已经就位的情况下开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杨某军,弘韬公司项目部钢结构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严格遵守项目部管理规定,没有落实设备初次进场的核验工作; 未督促班组长认真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黄某锋,弘韬公司项目部施工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严格遵守项目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施工作业,落实设备初次进场的核验工作;对设备报审材料审核不力,未严格落实监理公司对设备报审材料提出的审核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郭某明,弘韬公司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督促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严格遵守项目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施工作业,落实设备初次进场的核验工作,落实监理公司对设备报审材料提出的审核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陈某齐,弘韬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项目部管理人员未严格遵守项目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施工作业,落实设备初次进场的核验工作,落实监理公司对设备报审材料提出的审核意见等情况失察;对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不清的情况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7.杨某平,弘韬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二)安装集团公司项目部
8.倪某鸿,安装集团公司项目部机具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能督促分包单位落实项目部关于设备初次进场的核验工作和监理公司对于设备报审材料的审核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杨冬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弘韬公司、安装集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建议安装集团公司项目部向安装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对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清醒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各级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
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布置、协调生产任务的过程中要同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大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力度,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考核力度
相关企业要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分包单位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针对现有设备租赁(合作)企业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全面审核现有各类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状况。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各类租赁(合作)企业、分包单位的考核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盲点。对整改不力的相关单位要坚决予以剔除,杜绝同类事故的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