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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红酒吧一夕LiveHouse无证演出,运营方被罚5万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19日对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该公司运营的“一夕LiveHouse”酒吧有歌手唱歌演出但没有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当 事 人: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R
法定代表人:何XX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516号4幢1层101号
根据五常街道网络员提供线索,2023年3月15日21时40分,我局3名行政执法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向现场负责人刘XX亮证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由其陪同,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516号4幢1层101号的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运营的“一夕LiveHouse”酒吧正在对外营业,场所内有1名歌手正在唱歌演出,另有消费者10余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刘XX出示《营业执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其只提供了《营业执照》,表示没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没有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歌手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调查。2023年3月20日,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收集了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何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何XX对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办案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同日,经查询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023年3月23日,我局行政审批科回复,截止2023年3月15日,我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未收到当事人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也未收到当事人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的申请。本案于2023年3月27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该公司未申请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开始在场所内组织演出,并于2023年3月15日被我局当场查获。演出时所用吉他1把认定为演出器材。因该演出未售门票和单独收取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综检字〔2023〕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文综改字〔2023〕10号)各1份,证明执法现场发现的违法事实和取证的相关情况及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2.《调查询问通知书》(杭余文综调通字〔2023〕11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要求;3.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何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作为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及资格;4.行政案件证据(网格员提供案件线索)1份,证明案件来源;5.歌手苏X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用于对苏X身份的确认;6.《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行为、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及现场检查情况的确认;7.行政案件图片证据(一)至(七),证明违法经营基本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对执法文书的签收;8.行政案件证据(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9.我局行政审批科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为非演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演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之规定,构成了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案。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演出活动不售门票和单独收取费用,仅为场所带动气氛,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五)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标准。鉴于未发现该场所在此次违法行为中存在从重情节,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我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文综罚告字〔2023〕12号),告知拟对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予以取缔,并作“没收演出器材吉他1把,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和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为维护我区演出市场的管理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经我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予以取缔,并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演出器材吉他1把,并罚款50000元。
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余杭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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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19日对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该公司运营的“一夕LiveHouse”酒吧有歌手唱歌演出但没有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当 事 人: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R
法定代表人:何XX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516号4幢1层101号
根据五常街道网络员提供线索,2023年3月15日21时40分,我局3名行政执法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向现场负责人刘XX亮证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由其陪同,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516号4幢1层101号的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运营的“一夕LiveHouse”酒吧正在对外营业,场所内有1名歌手正在唱歌演出,另有消费者10余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刘XX出示《营业执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其只提供了《营业执照》,表示没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没有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歌手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调查。2023年3月20日,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收集了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何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何XX对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办案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同日,经查询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023年3月23日,我局行政审批科回复,截止2023年3月15日,我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未收到当事人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也未收到当事人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的申请。本案于2023年3月27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该公司未申请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开始在场所内组织演出,并于2023年3月15日被我局当场查获。演出时所用吉他1把认定为演出器材。因该演出未售门票和单独收取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综检字〔2023〕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文综改字〔2023〕10号)各1份,证明执法现场发现的违法事实和取证的相关情况及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2.《调查询问通知书》(杭余文综调通字〔2023〕11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要求;3.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何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作为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及资格;4.行政案件证据(网格员提供案件线索)1份,证明案件来源;5.歌手苏X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用于对苏X身份的确认;6.《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行为、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及现场检查情况的确认;7.行政案件图片证据(一)至(七),证明违法经营基本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对执法文书的签收;8.行政案件证据(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9.我局行政审批科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为非演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演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之规定,构成了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案。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演出活动不售门票和单独收取费用,仅为场所带动气氛,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五)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标准。鉴于未发现该场所在此次违法行为中存在从重情节,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我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向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余文综罚告字〔2023〕12号),告知拟对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予以取缔,并作“没收演出器材吉他1把,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和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为维护我区演出市场的管理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经我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予以取缔,并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演出器材吉他1把,并罚款50000元。
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余杭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一夕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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