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仓库租赁和租仓库协议

当然要记录,因为生活。

烟花:天津小仓库、天津临时仓库、迷你仓出租行李寄存、家庭寄存、我们的服务·面向群体:个人、家庭、企业(含单位、团体)主营服务:提供1-200平米不等的迷你仓,密封式独立仓室。

·①因旧房翻新、装修改造、家具家电等物品需要搬走,另找地方暂存;

·②公司(含单位、团体)的物资物料的存放;纪念收藏、文体爱好、儿童玩具等长期放置;

·④临时的行李包裹寄存、换季闲置存放;

·⑤闲置物品,旧家具家电的存放。

我们的优势:

租期灵活,可按日租计费,随存随取。

·②1平米/立方米起租,方便快捷。

·③网点服务覆盖全城,支持上门取送(付费)大型物品专业搬运。

·④3A级物流企业,仓储管理规范标准。

·⑤电子眼+安保人员24h双重监控,物品安全无死角保障。

·⑥智能化库房管理:温湿度监测+火情预警+防虫保护。

 

73号文及74号文适用范围&租赁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明确

留言日期:2023-09-22

【问题】尊敬的市场监督总局领导:

这边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下:

1、对于有生产许可的叉车制造厂,其分公司只是从事简易维修,分公司是否需要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3号文)?

2、在租赁公司仓库停用的车辆,是否也需要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4号文)中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

3、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1条规定,“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在实践中,我们已经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承租方作为使用单位,但遇到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坚持以产权所有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4号文)中规定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填报义务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希望总局能够以合理和恰当的方式再次明确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作为74号文的使用单位,并示范性地规定租赁双方的管理责任,以便更好地落实租赁设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回复】您好,1.均应执行73号令。

2.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指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办理停用),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3.首先,使用单位有义务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租赁过程中,如果使用单位发生变化,应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然后,由使用单位履行74号令规定的各项义务。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