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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卖过期致病食品_13起典型案例和19个商家上了黑名单!
今天,杭州市食品安全宣传周首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在肉品和水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中处理的13起典型案例,同时公布了一批食品安全“黑名单”。接下来,杭州将开展最严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13起典型案件
1.张勇(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勇信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详情点击)
2015年3月18日,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下城区康宁街81号浙江海富达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公司冷库内发现冷冻猪肋排存在超过保质期情况。经核查, 2014年3月3日,当事人从浙江东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邯郸市金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肋排93箱,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到2014年10月17日),10公斤每箱,进货价格210元每箱,共计进货金额19530元。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25日,分三次将上述过期产品销售给客户共计65箱,销售的价格均为135元每箱,共计销售总金额8775元。当事人自述由于过期原因,故在销售该批肋排时,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价格销售。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 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杭州浩莱瑞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卖刺身(详情点击)
2015年1月20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菜间冰箱内有三文鱼原料,点菜区有“富贵豪华刺身拼”、“澳洲龙虾皇刺身”、“挪威三文鱼刺身”、“加拿大象拔刺身”等菜单图片,而《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备注栏:不含生食海产品;另发现有过期食品及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2月23日至检查当天制售生食海产品的货值为2080元,违法所得为2004元;另查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原料总货值为40元,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总货值为240元。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制售生食海产品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使用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4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杭州至尊鲨鱼大酒店有限公司,海蜇抽检含致病菌(详情点击)
2015年1月22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至尊鲨鱼大酒店有限公司监督抽检生食海水产品“海蜇”样品,2月12日,经检验“海蜇”中检出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符合GB10136-2005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查询问检出致病菌的海蜇,当日共销售8份,销售额176元。
5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杭西)市监罚告〔2015〕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曹亮,违规生产销售鸡爪和烤鸭(详情点击)
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曹亮在新塘街道一都孙村一出租房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鸡爪和烤鸭,并违规使用日落黄、胭脂红、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3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查扣鸡爪、鸡翅、烤鸭、盐水鸡等食品原料15框,计695余公斤,和加工工具一批。目前,公安机关于3月30日立案。
5.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销售过期肉松、罐头(详情点击)
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经营的会所西餐厅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肉松2.5千克、樱桃罐头700克,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进口牛肉9包;涉案货物总值计7618元。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祝剑,无照销售牛肉(详情点击)
2015年1月5日,临安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反映江桥路和田弄12号无照销售未经检验猪肉、牛肉等肉制品。2015年1月6日,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发现现场正在销售牛肉,不能出示营业执照。201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祝剑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自2014年3月5日起未取得营业执照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和田弄12号经营猪肉、牛肉。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所有经营状况无书面记录,顾无法统计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7.陈志祥,销售不合格肉类(详情点击)
2015年年初,建德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金华新城冷冻品批发市场以150元/箱的价格购入进口猪肚5箱;以155元/箱的价格购入进口猪舌5箱,货值合计1525元。至查获时,当事人以16元/斤的价格分别售出进口猪肚3箱(20斤/箱)、进口猪舌2箱(19.96斤/箱),合计经营额1598.72元,获非法所得838.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进口猪肚2箱、进口猪舌3箱,没收违法所得838.7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8.章小赞,未经许可卖刺身(详情点击)
2015年3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对位于下城区中山北路403-407号的杭州市下城区绿葵餐厅(业主章小赞)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二楼刺身吧有厨师正在制作三文鱼刺身;查看该店在用的菜单,显示有生食海产品类菜品;当场查看其销售记录,发现上述菜品均在销售当中。而该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现查明:下城区绿葵餐厅开业自2014年6月,经营之初不对外提供刺身,仅以寿司为主的,故起店名为“山葵家精致料理寿司吧”,后为改善经营状况,决定增加刺身类菜品,于是从2015年2月24日开始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刺身类生食海产品的加工制售,直到2015年3月18日方才取得生食海产品的经营许可(变更后的备注范围含生食海产品)。经调查,2015年2月24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刺身类菜品的销售金额共计25105元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105元,并处罚款125525元的行政处罚。
9.杭州派拉堡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冒牌牛肉粒(详情点击)
2015年3月13日,根据相关线索,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对派拉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仓库现场发现外包装标注:制造商为澳氹传统食品(香记)、代理商为广州潮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盒装牛肉粒,共计774盒(300g/盒)。
经调查,上述产品是用猪肉加牛肉香精调制出来的,冒充从澳门进口过来的香记牌牛肉粒,为掺假掺杂且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同时,派拉堡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派拉堡公司自2014年10月底开始陆续从近江食品市场伟波食品经营部购进涉案产品1440盒,并发往各门店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8016元。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0.杭州近江食品市场伟波食品经营部,涉嫌生产冒牌牛肉粒(详情点击)
2015年3月13日,在杭州派拉堡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香记牛肉粒”是该公司从杭州近江食品市场伟波食品经营部购进。
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迅速对位于近江食品市场伟波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在该经营部使用的位于滨江区钱塘江边一处河道排灌站水利设施用房内,查获了340箱(36盒/箱)“香记牛肉粒”,货值30余万元。并在该处发现了白版大箱包装的牛肉粒、空白包装盒、标签等,初步判断为制假窝点。目前,案件已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伟波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张松云、徐秀凤夫妇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涉案产品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涉及的下游经营户,支队正在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理。
11.王奇、何飞等六人,涉嫌用松香去猪毛(详情点击)
2015年3月24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余杭区良渚街道东塘河村徐家坝93号一楼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为一猪头去毛加工点,且在现场发现一袋已开袋使用的松香。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查处。2015年4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请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奇、何飞、朱从玉、朱兰萍、李加良、张少美批请逮捕。
12.杭州嘉佰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霉变肉松饼(详情点击)
2014年11月21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在杭州嘉佰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到一款商品名为“爱乡亲”肉松饼有霉变现象。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查处。
2015年3月13日,再次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从当事人处购买的金锣王中王(新)火腿肠存在霉变现象。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查处。
杭州嘉佰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腐败变质食品经营行为两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之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共计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13.杭州慧致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胶囊铅超标(详情点击)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0月11日抽检的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140917的“健泰尔”牌钙加维生素D3软胶囊铅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不服提出复议。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果仍为铅含量超标,当事人遂不持异议。经查证:批号为140917的“健泰尔”牌钙加维生素D3软胶囊,是当事人于2014年9月17日至20日期间生产的保健食品,共计生产2480瓶,包装规格为每瓶1200mg*200粒。截止案发,除市市场监管局抽检买样3瓶(销售金额18元)外,剩余2477瓶全部销往青岛健康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每瓶8元,销售金额19816元,合计货值金额19834元,违法所得6439元。期间,当事人主动召回662瓶,并进行了销毁处理。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39元,罚款人民币158672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食品安全“黑名单”
19家上了黑名单(详情点击)
编号 企业名称(地址) 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1 钱慧俊(杭州近江水产农副产品综合市场58-59号)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 没收并销毁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并罚款4900元。 2 贾春泉(西溪路杭大路46号杭大新村门口) 经营未检猪肉 罚款2000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3 王玉龙(西溪路干休所40号) 经营未检猪肉 罚款2000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4 杨伟光(西溪路干休所54号) 经营未检猪肉 罚款2000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5 陈水林(骆家庄农贸市场8号临时摊位)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罚款2000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6 付朝安(杭州市骆家庄农贸市场9号临时摊位)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罚款2000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7 杭州余杭区崇贤杭北成隆大酒店(崇贤街道沿山村水洪庙55号) 销售未检疫肉类 没收未经检疫的生驴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 8 杭州嘉佰乐贸易有限公司(瓶窑镇大观山村华兴路3-5号) 销售霉变食品 责令改正,并共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9 金洪生(富阳区新登镇松溪市场内经营肉摊) 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肉产品。 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罚款2000元。 10 王木春(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孙家弄448号一楼底层车库蒸糕加工点) 未取得许可证照经营制售食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16030元。 11 祝剑(临安市江桥路和田弄12号) 无证销售未经检验猪肉、牛肉 罚款2000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12 建德市大同镇春惠卤味店(建德市大同镇工商路18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未经检疫检验的冷冻肉和鸡爪 没收当事人用于制作卤味的超过保质期冷冻肉和冷冻鸡爪,罚款人民币4000元。 13 陈志祥(建德市寿昌镇市场一楼) 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 没收未经检疫猪肚和猪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 14 建德市梅城镇爱君烤鸭店(建德市梅城镇总府街12号) 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 没收未经检疫的牛肚和牛肉,罚款20000元。 15 徐荣贵(建德市梅城镇农贸市场内) 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 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肚,罚款3000元。 16 建德市梅城裕东烤鸡店(建德市梅城农贸市场) 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 没收未经检验的牛肚,罚款3000元。 17 王富君(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凤新 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 罚款2000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18 桐庐县凤川街道李六仓猪肉摊(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 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 没收当事人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罚款2000元。 19 桐庐县凤川街道申火猪肉摊(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 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 没收当事人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罚款2000元。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会受到这些处罚
(一)列入“黑名单”期间,生产经营者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二)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其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及产品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四)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取消当年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申报。
6月29日启动最严餐桌安全治理行动
杭州将启动“最严”餐桌安全治理行动,破解典型案例和黑名单涉及到的问题。
《杭州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将于6月29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六大提升工程”:“阳光餐饮”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提质工程、“三小一市场”整治提升工程、进口食品市场整治规范工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提升工程、集中消毒餐饮具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比方说,后厨操作要“阳光”。通过玻璃隔断或视频方式实现后厨操作“阳光化”,到2015年底,大型、特大型餐饮企业“透明厨房”建设率达到35%以上;学校食堂达到50%以上;学校午餐配送企业达到100%。
比方说,网络订餐的饭店要持证。到2015年底,在杭州注册的网络订餐交易平台上的餐饮单位亮证率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