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苏绣挂画的图案和价格(70年代苏绣价格)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苏绣挂画的图案和价格,以及70年代苏绣价格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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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田先生53万盖成5层农村小洋楼,网友:这建房案例值得借鉴

 

有很多朋友都会给住宅公园留言:“我家宅地面宽特别窄,该如何建出一栋美观又实用的农村小洋楼呢?”

小面宽宅地想建一栋美观实用的住宅的确不容易,家住湖北的田先生,家中宅地面宽仅8m,而他仅仅只用了53万就建出了一栋5层小面宽洋楼!我们一起来听听田先生家的建房故事。

田先生:

大家好,我姓田,家住湖北农村。我和部分建房朋友有点不同,我家的宅地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小面宽型。我来住宅公园晒家的目的,就是想把我的建房经验分享给大家,让家中宅地也属于小面宽型的朋友,以后建房能有个借鉴。

我虽然老家在湖北,但我本人是在广东工作。建房的目的就是希望家中72岁高龄的老母亲有个舒适的居住环境安度晚年,也趁着我现在经济条件、身体机能都不错的时候,提早为自己未来的退休养老生活做准备。

小面宽宅地想建房不容易,很少有现成的图纸能符合自家情况,所以我考虑再三,还是决定找专业设计公司定制设计图纸。

我家宅地为8.2m×15m,坐北朝南,东西两旁都紧靠邻家建筑,屋前后都有两条5m宽的道路。这样的宅地情况很是尴尬,我和设计师几番沟通,才设计出符合我家宅地情况、居住需求的图纸。我把平面图放出来,大家也可以参考参考。

有了专业图纸,终于可以拆除旧房建新房了。

下图中就是我家的老房子,还是1988年建的,早已破旧不堪。让我70多岁高龄的母亲住在这样的房子里养老,我真的于心不忍。

施工队是我们家乡县城里找的,包工头是我的朋友,当时我老家建房包工包料市场价为800–1000元/平。包给朋友按照1000元/平计算的,所有的钢筋、水泥等建材都是我指定的品牌货。

说实话,虽说是朋友带的施工队,但建房技术不是特别过关,文末谈经验时再和大家细说。

整个建房过程中,我没有监工也没请监工。建房时我每个月才回老家一次,主要检查一下施工进度和质量,然后将装修的各种材料送到现场。因为我没有监工,所以施工照片比较少,大家随意看看。

从2013年9月开始拆除旧房,直到2015年2月才全面完工。搞室内装修的队伍也是朋友介绍的,由于我不在家,所以全权交由装修经理处理,我每次回老家就会和装修经理商定采购清单。

接下来大家就和我一起来看看我家的室内装修吧!

这是入户大门处,我参考了效果图布置了些许花草装饰。

我还在屋前的平台处摆放了石桌椅,天气好的时候家人就可以在此赏花聊天,呼吸一下新鲜空气。

室内装修方面我也请了专业的装修公司定制设计。

我把我家的装修需求发给了三家设计公司,最后选中了广东的一家公司,设计费为100元/平。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根据我的想法做出空间布局效果图、施工图等,还需陪同我去选购装修材料,在装修的不同阶段给施工队伍进行技术交底,检查、验收上一阶段的施工质量等。

我觉得室内装修既然要弄,就不能随意含糊。考虑到平日只有母亲一人在家,所以内装一定要兼顾舒适性和便捷性。

我在家里装了两台中央空调,这样室内空气就能24小时循环。除此之外,所有的卧室、客厅、餐厅以及一楼走廊、屋顶花园处我都装了背景音乐系统。

所有的家具都是我亲自在广东挑选购买的,比如瓷砖是自己和设计师及装修经理一起去佛山挑选的;七台索尼电视是在东莞购买的;家中所有灯饰都是我去中山挑选的,然后请厂家发回老家。

这是餐厅的效果图。

我在装修时参考效果图稍做了修改,更加符合自家的居住习惯。

说到这个水景,也是我考虑自家真实情况增添的。

布置水景的这面墙本是封实的,但由于我家有5层楼高,考虑到一二楼楼梯处的采光问题,我就想到在这面墙上做一个可以透光的水景。水景的设计既可以帮助采光,又能方便餐厅中央空调的使用,还可以美化餐厅和楼梯,真是一举多得!

厨房处我利用玻璃推拉门连通厨房,这样室内更显宽敞通透。

随着楼梯,我带大家去楼上看看。

从二楼的走廊处可以看见客厅处水晶吊灯的全样貌,我很喜欢这种华丽又璀璨的水晶吊灯,和我家整体装修风格也特别搭。

这是楼梯间的长水晶灯,是我去广东灯饰城挑选的。本来是独立的八盏灯,我让厂家根据楼梯的高度,将八盏灯串连在了起来,花费了两万多!

下图这是卧室的装修效果图。

大家随着我去卧室看看。

全木质材料打造的背景墙与房门完美融合在了一起,更显古典优雅。

卧室的地板我也采用了与背景墙同色的木地板装饰,看上去更加和谐统一。

小面宽房屋室内采光还是有点小问题,所以我在卧室里布置了多种灯具,能把卧室衬得亮堂堂的。

我在家中三楼还设计了一个影音室,影音室的投影仪、按摩椅都是在广东的一家公司定制的。

这影音效果真心不错,平日能在家看看电影,生活还是很惬意的。

我参考了私人影院,影音室的椅子挑选的电动椅,看电影时更加舒适。

这是我家五楼的屋顶小花园,我家房子较高,站在屋顶上能一眼望到很远的地方。

屋顶花园的葡萄架上我种了些凌霄花,凌霄花的生命力顽强,花开灿烂,养在家中感觉日子都红红火火的。

除了凌霄花,我还在围栏旁种了茶花树。鲜艳灿烂的红茶花,能为冬天增加几分绚丽色彩。

不知道各位朋友有没有发现,我家挂了很多字画。

客厅、餐厅的三幅苏绣画,是我根据尺寸大小请东莞的专业绣娘手工绣制的。卫生间、楼梯间的装饰画则是我在深圳购买到的,还有两幅书法作品,是请我的书法家朋友赏赐的。

而家中所有的灯具都是我在广东挑选的,华丽又好看。

夜幕来临,我在门口点上两盏红灯笼,代表着乔迁新居的喜悦。

新房建好了,母亲特别开心,觉得在乡亲面前也有面子。我则觉得终于有个舒心的地方,能让我和母亲团聚在一起。

在这里和大家说说我家房子的造价:

我家房子于2013年9月开始动工拆除旧房,2014年2月土建完工,2015年2月室内装修全面完工。

土建方面我是全包给了我朋友的施工队,包工包料1000元一平,钢筋、水泥都是我指定的最好品牌。前些年,建材、人工费的确便宜,5层楼高的小洋房建下来我只花了53万,要是放在今年,那可就不是这个价了。

我家装修方面的材料、油漆、大理石以及人工费,加在一起共花费68万。而其他的楼梯扶手、橱柜、中央空调、电器等家具全是我自己选购的,由于是零零散散分开购买的,所以花费了多少钱我已经不记得了。

虽说2013年那会儿建房便宜,但其实我对施工队和装修队伍都不是特别满意。虽说都是朋友介绍的,但农村施工队的技术不过关,主体施工那会儿墙体都是个歪的,装修时油漆的色泽暗,还涂刷的不均匀。像什么瓷砖拼贴不整齐、卫浴安装不实用等这些小毛病也不少…

但不管如何,房子能建出来也算不错了,我家宅地特别窄,建房子不容易。我自己又工作忙,不能监工,所以还是多亏了施工队和装修队伍的包工头,只要房子没有大问题,其余的也就算了。

最后我想和大家说说我的建房经验:

农村建房时,一定要挑选口碑好、有经验的施工队。施工队其实才是决定你房屋真正美观安全的第一要素,切莫省了这点请施工队的钱!施工队要是技术不过关又不专业,建出来的房子不仅不美观,还存在各种问题。要是问题及时发现了就还算好,最怕的就是建房时没发现,后期住起来出现了大问题!

家中室内装修时,一定要预先考虑各方面因素再动工。家中室内装修前,一定要与家人多商量。在装修时也要注意细节处,如厨房的插座要带开关、卧室一定要装感应夜灯、床头的插座高度一定要距离地板90cm以上等。

挑选家具方面,一定要注重质量和安全性。大家选购装修材料、家具时,一定要注重质量,最好选择大牌的,特别是开关插座、卫浴家电等,不要为了省一点钱买些杂牌子,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同时,一旦用了几年坏掉了,维修起来也超级麻烦,更换更是难上加难!

好了,我家房子介绍完毕了。我来投稿并非想炫耀自家房子,而是希望能给广大建房朋友一个经验借鉴,若是我的建房案例能帮助到您哪怕一点点,我也能感到开心!

最后,我祝所有朋友能建房顺利,早日住进自己理想中的新家!

关注住宅公园,更多农村自建房案例、户型图纸。

 

知产视野207 _ 苏绣制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淘宝苏绣制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曹某某诉濮某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编者按: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曹某某诉濮某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苏绣艺人濮某某未经许可,根据工笔画《华清浴妃图》绣制苏绣制品,故工笔画《华清浴妃图》的作者曹某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濮某某侵害其原画作著作权。本案中,濮某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无争议,审理的难点主要在于濮某某未经许可根据工笔画绣制苏绣制品的行为究竟是侵害曹某某对其画作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

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与改编是两种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其中复制是对原作品的再现,系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复制的结果是在新的物质载体上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的作品;而改编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即在依托、借用和保留原作品已有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再创作智力成果,改编的结果是在原作品的表达基础上派生出具有新表达的作品。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侵害复制权还是侵害改编权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行为人的改编行为是否形成了新的表达并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果行为人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添加了一定程度的、有别于原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特有表达要素、表达方式、表达效果,即便新作品与原作品之间仍存在“实质性相似”,但此时新作品给予普通受众所呈现出的欣赏体验和感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原作品,此种行为即可被认定为改编行为。本案中,濮某某在《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的基础上,结合苏绣制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在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动,采用多套不同颜色丝线,采取灵活多样的针法,在表达介质、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上形成了与《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有着显著区分的、具有独创性的《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故法院最终认定濮某某的行为系对曹某某《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的改编行为。

本案由改编权引发的另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形成的改编作品,改编者能否享有著作权?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并无明确规定。《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的版权。”基于该规定,有观点认为,以改编方式创作完成的改编作品也应享有著作权,当他人侵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改编者有权主张并获得著作权法的相应保护。资料显示,《德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23条规定,对某篇著作的其他改编,如能反映改编者的个人智力创作,在不损害改编著作的著作权情况下,当作独立著作予以保护。对于改编作品的发表与利用,需要得到被改编作者的同意。由此,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并不反对个人出于兴趣而改编他人作品,但如果改编者要进行以商业用途为目的的后续利用,则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德国法的上述规定既有利于鼓励创新又不影响对原作者著作权的相关保护,参考该规定的精神,如果改编者未获得原作者许可,则其不能因侵权行为而获利,改编作品本身将存在后续商业利用的法律障碍。本案中,濮某某因改编行为而产生的苏绣制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但因其未获得原画作著作权人许可,故濮某某因苏绣作品而获得的相关权利系有限权利,其不能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作品等后续商业利用行为并从中获利,从这个意义上看,本案为刺绣行业的发展明确了底稿作品使用的法律边界。

本案判决,一方面明晰了绣品与作为绣品绣制基础的底稿之间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原画作著作权的同时,肯定了刺绣工艺再创作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另一方面也提示刺绣艺人及刺绣行业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制作刺绣制品前取得原画作作者的许可,才能获得后续正当的商业利益,从而促进刺绣传统文化及刺绣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及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当然,对于涉案行为的定性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仍应当认定为复制行为。

刊登本案例,供研究参考。

【裁判要旨】

1、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即便苏绣作品系以原画作为底稿,但经过刺绣艺人对造型、色彩、针法等因素的选择与创作,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属于艺术再创作,其实质是对原画作实施的改编行为。改编者未经同意使用原画作制作苏绣作品进行商业利用,侵害了原画作作者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

2、因绣品制作的特殊性,市场上刺绣大师和普通绣娘的绣品价格悬殊很大,且刺绣作品的价值决定于原画作贡献还是绣娘再创作贡献,不同绣品的贡献比例不同。因此,在确定赔偿额时,应考虑原画作作者在绘画界的知名度、原画作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以及绣娘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再创作劳动等因素综合加以确定。

【案件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曹某某的笔名为曹雪枫,曾多次获得国内外美术作品展赛大奖。2005年6月,曹某某通过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出版了《曹雪枫画集》,书号ISBN 7-80526-574-7/J.400,该画集收藏了曹某某的多幅山水画和工笔画,其中第44-45页有工笔画《华清浴妃图》,并标明“2004年 纸本 140cm*360cm”,在第46-48页有《华清浴妃图》的局部。

濮某某经营有刺绣艺术工作室,该工作室在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以及苏州吴中区光福镇均有经营。在该工作室的宣传中曾表示,其创作的70cm*170cm《华清浴妃图》单面细平绣曾获得金奖。2007年3月5日网易新闻显示,“巨幅《华清浴妃图》苏州开绣,濮某某将带领8名绣娘耗时1年时间绣完,用500多种丝线,突出以针代笔,以线代色。”该新闻配上了绣娘在苏绣绣布底稿前的彩图。2008年3月13日搜狐新闻显示“400万米蚕丝线绣成《华清浴妃图》,当日,由9名苏州绣娘耗时1年绣制的《华清浴妃图》在苏州高新区镇湖镇正式完成,作品长3.6米,高1.4米”,并配发了朱桂根摄影的苏绣作品和濮某某与绣娘们在修饰绣品的彩图,该新闻标注来源为“新华网”。

2016年5月1日,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濮某某工作室进行调查并进行了录音录像,濮某某在录音录像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将一幅《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售于启奥公司,价格为80多万元。5月19日,王某与濮某某相互添加了微信,濮某某的微信名称为“领绣江南”。王某在微信聊天中要求濮某某对《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进行报价。濮某某回复称:《华清浴妃图》140cm*360cm价格170万元,70cm*170cm价格为86万元。

濮某某称,一根丝线可以分解为“绒、丝、毛”,1根等于2绒,1绒等于8丝,1丝等于22毛,最细的1根丝线劈成352毛。刺绣一幅《华清浴妃图》,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黄绿青蓝紫等20多大类颜色,每一类颜色又由浅到深十几种。

2010年8月27日,胶东在线官网显示,“8月26日讯,第五届中国民间工艺品博览会今天上午在烟台召开,展会上一幅长3.6米、宽1.4米的刺绣版《华清浴妃图》吸引了众多人的目光,展览作品的王女士介绍,这幅刺绣三个人用了三年的时间才完成”。2018年4月28日,曹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就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中未提及王某某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是委托濮某某所制作。2018年10月2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王某某构成侵权,要求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

曹某某以濮某某侵害其画作著作权为由诉之一审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濮某某向一审法院递交其于2007年1月26日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委托濮某某制作单面绣《华清浴妃图》140cm*360cm和《敦煌系列·天籁》,每幅定价10万元。濮某某称该价格是当时的苏绣未知名时的成本价,2016年给王某报的价格是苏绣在市场驰名后的收藏品价格。王某某称其未保存该协议。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一、曹某某对画作《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曹雪枫画集》有规范明确的书号,为合法出版物,该书载明作品的作者为曹雪枫,工笔画《华清浴妃图》创作于2004年。该书的《序》中介绍曹雪枫即曹某某。2005年1月16日的《信报》亦载明“擅长巨制的曹某某此次带来的是三米多长的工笔人物画《华清浴妃图》……”。一审诉讼中,濮某某没有提供古代画家创作的多个版本的《华清浴妃图》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曹某某不是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作者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曹某某为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的作者,对该画作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濮某某依画制作苏绣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尽管有的苏绣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因此濮某某依画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其实质是对曹某某画作《华清浴妃图》的改编,并非侵犯曹某某涉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

濮某某用多种丝线和各种针法制作苏绣,尽管题材来源于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但苏绣作品明显区别于曹某某的绘画作品,体现了其独创性。一方面,并非所有画作中的颜色均适合作为苏绣创作丝线颜色的定色,苏绣的颜色要比画作丰富许多。比如画作中人物头发的水墨色,苏绣要用黑色、棕色、青灰、黄灰、绿灰5套色线,每套色线从浅到深18种颜色来绣制,使得头发的颜色在不同角度的光线下过渡得非常自然,也让直发盘发的纹理质感非常自然;另一方面,不管是绣制花卉还是绣制衣服,都需要绣娘在配色的基础上研究使用不同粗细的“绒、丝、毛”线,再设计丝线排布的方向,通过丰富多彩的颜色和灵活多样的针法体现花卉的灵动、衣服的飘逸和面料的丝光质感,这一过程需要绣娘创造性劳动。濮某某将曹某某的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改编成苏绣作品,事先并未获得曹某某许可,且濮某某将改编后的绣品用于商业经营也未向曹某某支付报酬,侵犯了曹某某对《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

三、曹某某要求销毁被控《华清浴妃图》侵权绣品的主张是否成立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苏绣是中国四大名绣之一,是一项配色补色及手工极强的传统艺术品,有齐针、正抢、反抢、迭抢、平套、散套、集套、盘旋接针、松毛针等多种绣法,绣品没有真伪之分,只有优劣之辨。一件好的苏绣作品融合了高水准的艺术和高标准的工艺。与抄袭他人文字作品的复制不同,在不同介质上用刺绣绣制原已存在的、享有著作权的绘画作品,不但要具备一定的技巧,更要注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及配制比原作更丰富的色彩,在自己的“再现品”绣品中增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濮某某对于自己的绣品《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十一种,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法律没有对侵犯改编权的作品规定侵权人承担销毁作品的责任,所以对曹某某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被控侵权行为给曹某某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及濮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曹某某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方人员向濮某某订购绣品时,濮某某对《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140cm*360cm的价格为170万元、70cm*170cm的价格为86万元的开价,没有证据证明濮某某销售了该两幅绣品并获取了256万元货款。综合曹某某证据中搜狐、网易、胶东在线官网网页显示的内容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能确定王某某的《华清浴妃图》绣品就是濮某某在互联网上宣传的其带领8名绣娘绣制的140cm*360cm的《华清浴妃图》。根据禁止反悔的原则,结合濮某某刺绣艺术工作室的宣传和濮某某在推销其绣品时的介绍,能认定除了140cm*360cm的绣品外,濮某某曾经另外绣制过70cm*170cm的《华清浴妃图》并进行商业经营。

侵权责任的构成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被侵权人的损失两个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画家创作一幅画作,除了画作布图和色彩选择外,还凝聚了画家的艺术修养、对作品的理解、表达方式以及多年的社会阅历和文学积累等诸多方面,原创元素所能体现或显示出的最基本价值之一也正体现出它的独一无二的话语权资格。大多数画家都希望自己倾注心血的原创是世间独一无二之作,濮某某没有经过画家允许对工笔画《华清浴妃图》进行改编并公开进行商业性经营,对画家的精神和声誉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著作权与物权最大的区别是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且主要是有体物,而著作权的客体不是物,物只是客体的载体。曹某某对《华清浴妃图》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指其在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纸本上展现的《华清浴妃图》与改编后在绣布上展现的《华清浴妃图》处于不同的介质,喜欢购买苏绣的群体基本不会影响《华清浴妃图》纸本的销售,故对曹某某要求以绣品的全额销售价格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苏绣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绣娘通过多种颜色的使用和针法的灵活应用,使绣出的物像更真实生动、质感毕现。独特的苏绣技艺使得苏绣作品具有了较高的市场价值。濮某某依画制作苏绣虽然侵犯了曹某某享有的作品改编权,但是并不能抹杀其在绣制《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中体现的较高艺术水准。制作、销售苏绣作品的过程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认定濮某某等人的刺绣技艺在苏绣作品价值中占据有较高的比例。

综上,《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的价值既来源于曹某某的画作《华清浴妃图》,亦来源于濮某某进行了不同表达方式的新的创造性艺术加工。曹某某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濮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画家在绘画界的知名度、绣娘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确定濮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濮某某向江苏高院提出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濮某某绣制并销售了70cm*170cm的《华清浴妃图》

本案中,通过曹某某的举证可知,濮某某自己陈述绣制过70cm*170cm的《华清浴妃图》并销售给启奥公司的施婷婷,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陈述内容具体明确,且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濮某某对70cm*170cm的《华清浴妃图》报价86万元,该价格与其此前陈述的80万元售价亦可相互印证。此外,濮某某在其自行印制的宣传册中也有70cm*170cm的《华清浴妃图》绣品为金奖作品的宣传。在此情形下,濮某某在诉讼中主张其仅是夸大宣传并未实际绣制70cm*170cm的《华清浴妃图》,则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推翻其陈述,在濮某某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濮某某绣制并销售了70cm*170cm的《华清浴妃图》,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

首先,虽然苏绣绣品的制作需要绣娘付出再创作劳动,但是绣制内容即绣制画作底稿的选择,仍然对最终的绣品具有很大的影响,选择一副好的适合绣制的画作,是保证后期绣品质量的前提。因此曹某某对画作《华清浴妃图》的创作,对绣品《华清浴妃图》的品质及其销售价格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案件中,仅是认定了王某某宣传有绣制140cm*360cm的《华清浴妃图》,但是通过本案一审查明,该绣品系委托濮某某绣制,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140cm*360cm的《华清浴妃图》已经出售及具体销售价格,因此该判决的赔偿额与本案赔偿额并无直接对应关系。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了曹某某在绘画行业的知名度、濮某某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酌情确定濮某某支付曹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并无不当。

此外,对于濮某某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作品改编权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改编权是指行为人在依托、借用和保留在先作品已有的基本表达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智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具有新的独创性表达的权利。对于侵犯作品改编权的行为而言,在改编人添加了一定程度的、有别于在先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特有表达要素、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以后,即便改编作品和在先作品之间仍然存在着“实质性相似”的情形,但是改编作品给予普通受众所呈现出的欣赏体验和感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在先作品,亦非对于在先作品进行原样或基本原样“再现”的行为。本案中,曹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为工笔画作品,而被控侵权作品为《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虽然后者的题材来源于前者,面向受众时具有结构、人物和色彩等相同表达要素,但是两者并不完全属于同一领域同一类型同一介质的表达,在创作过程中所采用的基本材料、基本技巧、基本手法等方面也有显著差异,面向受众呈现出有所不同的艺术感知和欣赏体验。濮某某在《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的基础上,结合苏绣制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在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动,采用多套不同颜色丝线,采取灵活多样的针法,在表达介质、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上形成了与《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有着显著区分的、具有独创性的《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应属形成新作品的艺术再创作行为,亦系对曹某某《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的改编行为。在没有获得曹某某许可的情形下,濮某某将曹某某的《华清浴妃图》工笔画作品改编成苏绣作品,侵犯了曹某某对《华清浴妃图》依法享有的改编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濮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曹某某对《华清浴妃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濮某某在《法制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曹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濮某某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图:

原告曹某某工笔画《华清浴妃图》

被告濮某某苏绣《华清浴妃图》

一审合议庭:王燕仓、钱建国、赵晓青

二审合议庭:魏 明、史 蕾、刘 莉

法官助理:顾正义